阳开办发〔2021〕51号
关于印发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4日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
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践行市委提出的“重塑竞争新优势,倾力打造晋东区域中心城”奋斗目标,开发区围绕产业资金需求,积极丰富金融服务模式,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为规范、高效地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52号)文件精神,管委会决定设立“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周转金,是指为符合国家法律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开发区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二条 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运营部(以下简称“区财政”)出资5000万元设立应急周转金,应急周转金规模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应急周转金牵头部门为区财政,承办主体为阳泉玖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衡担保公司”)。在充分利用应急周转金的同时,玖衡担保公司的自有结余资金可以参与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具体使用额度和权限须经玖衡担保公司出资人会议和区财政协商确定。
第四条 为加强应急周转金的管理,成立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管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党政办、区财政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成员名单后附)。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实际,可适时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管理运营部(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财政管理运营部部长担任。
第五条 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周转金发放审批。玖衡担保公司负责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及日常运作。
第六条 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存储、专门管理。应急周转资金存放原则上委托专业银行进行托管,资金托管要根据上一年度托管业务考核情况进行竞争性存放。
应急周转金资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为依据本本管理办法,与开发区玖衡担保公司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为开发区提供应急周转资金托管业务的专业银行机构。托管银行要强化服务意识,指派专人处理此项业务,简化资金支付手续,加快资金周转效率。
第七条 区财政与应急周转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就开展企业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周转金。
合作银行为承认本管理办法,并与开发区财政签订应急周转金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约定范围内开展应急周转业务的专业银行机构。合作银行要严格贷前审查,贷中要加快续贷办理时间,贷后要积极配合玖衡担保公司进行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应急周转金运行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九条 为提高应急周转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下简称“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占用时间(自然日)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金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日。使用期限在5日(含5日)内的,按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允许在下一年度优先使用资金;6至20日内归还,按基准利率1.5倍收取费用。使用应急周转金超过20日的企业,将列入开发区失信企业黑名单,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资格,并在3年内不予使用应急周转金。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应急周转金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续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三)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会计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五)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合作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后,可向玖衡担保公司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
第十三条 应急周转金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实际可适时调整。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回收
第十四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合作银行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玖衡担保公司提出应急周转保障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 审核。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提出同意续贷意见的基础上,玖衡担保公司对企业的诚信情况和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在2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包括应急周转资金使用额度、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等方面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批准和发放。领导小组根据玖衡担保公司提供的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之内决定该笔资金是否发放。研究同意发放该笔款项后,由玖衡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通过应急周转资金托管账户划转至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中(该账户不可为借款企业账户,只能为合作银行账户),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七条 收回。合作银行在收到应急周转金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同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在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应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金及其费用及时、足额划转至玖衡担保公司指定的账户之中。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应急周转金收回后,玖衡担保公司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应急周转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同挪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玖衡担保公司是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预警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玖衡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发放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自觉接受区财政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管委会和市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中心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专项审计报告整改落实组织推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归还,玖衡担保公司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按程序报告领导小组提请管委会同意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各项区属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六章 占用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急周转资金收支及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分配,统一纳入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
第二十六条 玖衡担保公司使用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的列支范围包括:
(一)相关税费;
(二)应急周转资金直接经办人员工资;
(三)因追偿发生的律师、诉讼等费用;
(四)办公费、检查费、差旅费等日常管理支出。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原则上不超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
第二十七条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的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可增应急周转资金。
第七章 终 止
第二十八条 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管委会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全部缴回区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财政管理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全保 党工委副书记
成员:
谭伟强 总会计师、财政管理运营部部长
杨亚蓉 产业和科技部部长
魏 宁 审计中心主任
张祥鑫 玖衡担保公司执行董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管理运营部(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谭伟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