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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kfq.yq.gov.cn 2019-10-11 07:25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阳开管办发〔201938

 

 

各有关单位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99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推动政府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依据国家、省、市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备案类项目,是指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类项目实行“零审批”,即告知性备案。

第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备案申请,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补正项目属国家明令禁止、严格控制、产能过剩、不符合产业规划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备案;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依法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权限等情形的,应及时告知企业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项目赋码通过后,投资项目备案证经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出件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方可生效。其他有关部门使用统一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相关信息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可根据“承诺制 并联审批”改革相关规定,统一告知、并联审批、统一收费企业承诺事项政府不再事前审批,实现政府统一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

  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在取得与本项目所涉相关部门许可文件后,方可批准开工建设。备案证不作为开工依据。

  第七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及时告知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时修改相关信息。

  第八条 项目备案证自发证之日起2年内有效。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备案机关要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于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应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对于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核准类项目,是指《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确定的核准事项。核准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要求的,不予核准。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为: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用地预审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门明确要求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需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核准申请,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赋码通过后,项目信息需经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发至其他有关部门,并联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信息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在取得与本项目所涉相关部门许可文件后,方可批准开工建设。核准文件不作为开工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取得核准文件后,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八 项目自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开发区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二十条 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财政预算等,结合财力情况和项目轻重缓急,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工作阶段重点考虑资金筹措方案,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资金筹措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需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作为政府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召开并联审批联席会或书面商请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前置材料: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议定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文本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所需材料: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文件等。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所需材料:初步建设文本、项目概算财政评审意见、初步设计概算及图纸、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质量、抗震加固、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未经评估论证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必要时,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对初步设计及算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告,行政审批服务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按有关招投标规定进行复核并提出核准意见。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前,应获得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项目勘察、设计、建安、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原则上应先商请开发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第三十条 对于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对简化审批程序直接批复可研(指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在批复文件标题中须注明“代项目建议书”对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审批的,标题须注明“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及项目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依法实现“一项一码”,加强项目代码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等方面应用,利用项目代码开展项目调度、动态分析、发现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服务和监管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竣工验收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 要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等环节或领域的应用,出现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等情形且情节严重列入黑名单,依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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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承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新闻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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